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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四年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四年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
在香港,按
每千名标准人口计算的
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
由一九八一年的 6.0 人下降至
二零二四年的 2.5
#
人
。
注释:
数字是按指定期间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记条例》登记的死亡人数而编制。
* 根据 GPE Discussion Paper Series: No.31, EIP/GPE/EBD,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2001 刊载的
世界
标准人口而编制。
# 临时数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