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to content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

(按每十万名标准人口计算的登记死亡人数+)

由二零零一年起,疾病及死因分类采用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)第十次修订本。为死因排序而设的疾病组别亦根据该修订本进行重组,并新增若干疾病类别。二零零一年及以后的数字,未必能与以往年份根据ICD第九次修订本编制的数字直接比较。因此,二零零一年以前的数字见另表。


由于大多数疾病的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显着上升,若人口年龄结构有所改变,直接比较不同时期的粗死亡率可能造成误导。因此,下表亦列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,以消除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,方便进行跨时期比较。

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(根据ICD第九次修订本):1981、1991、1998、1999、2000
(根据二零零零年的登记死亡人数作排序)


 
死因 1981 1991 1998* 1999* 2000*
1. 恶性肿瘤(ICD-9:140-208) 147.9 149.8 138.6 137.9 136.5
2. 心脏病,包括高血压性心脏病(ICD-9:390-429) 93.8 84.4 64.1 64.0 64.8
3. 脑血管病(ICD-9:430-438) 79.9 52.7 41.7 42.6 41.4
4. 各种肺炎(ICD-9:480-486) 56.6 33.1 47.0 36.8 35.3
5. 损伤和中毒(ICD-9:800-999) 39.8 30.2 26.2 27.2 24.8
6. 肾炎, 肾变病综合症和肾变病 (ICD-9:580-589) 20.0 18.5 13.5 14.3 13.6
7. 糖尿病 (ICD-9:250) 6.3 4.6 6.6 8.8 9.7
8. 慢性肝病和肝硬变 (ICD-9:571) 7.8 6.4 5.5 5.2 6.0
9. 败血症 (ICD-9:038) 5.2 9.1 6.4 5.1 4.7
10. 主动脉动脉瘤 (ICD-9:441) 2.4 3.5 4.5 4.0 3.9
其他原因 135.9 107.4 67.8 71.9 67.9
所有原因 595.8 499.7 421.9 417.7 408.7

:
数字是按指定期间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记条例》登记的死亡人数而编制。

括号内显示了该类疾病分类的编码。

由于进位关系,个别项目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不同。

+ 根据 GPE Discussion Paper Series: No.31, EIP/GPE/EBD,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2001 刊载的世界标准人口而编制。


* 表内自一九九八年起的统计数字,是根据以「居住人口」方法取代「广义时点」方法所得出的人口估计数字编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