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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有懷疑未獲授權售賣醫生處方藥物事件

續有懷疑未獲授權售賣醫生處方藥物事件
2010-03-11
衞生署今日(三月十一日)就有藥物批發商涉嫌違規售賣醫生處方藥物給病人一事,展開進一步調查,發現事件涉及多四種醫生處方藥物。

所涉及的藥物包括CellCept、Eprex、Pegasys及Regpara。

Eprex和Regpara均用於治療慢性腎衰竭,前者用於處理貧血,後者是用作治療繼發性甲狀旁腺素過高症的藥物。CellCept是用作防止器官移植排斥的免疫抑制藥物,而Pegasys 是用作治療肝炎。

上述四種藥物由三間藥物批發商在港註冊,其中兩間由先前調查發現,另有一間今日發現。

綜合調查所得,到目前為止共發現涉及八種藥物、三間批發商、14間公立醫院及四間私家醫院。

所涉及的醫院包括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、明愛醫院、廣華醫院、北區醫院、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、威爾斯親王醫院、瑪嘉烈醫院、伊利沙伯醫院、瑪麗醫院、屯門醫院、東華醫院、聯合醫院、黃大仙醫院及仁濟醫院。私家醫院則有浸會醫院、嘉諾撒醫院、聖保祿醫院及聖德肋撒醫院。

據現有資料顯示,是項經營手法大約最早於2004年開始。據悉批發商以兩種形式運作。

其中一間批發商所採用的第一種形式,藥物批發商並未經持牌藥房而直接將藥物售予持有醫生處方的病人。

第二種形式由另外兩間批發商採用,病人直接向藥物批發商訂購藥物,批發商安排分銷商向病人送藥,該分銷商會向病人收取醫生處方及費用,然後將醫生處方送到持牌藥房。

相信上述兩種形式均是醫護人員在提供醫生處方之餘,亦向病人介紹有關藥物批發商的資料。

調查工作仍在進行。

發言人重申,根據法例第138章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,只有持牌藥房才獲授權按醫生處方配發藥物給病人。

他說,病人必須持有醫生處方及在藥劑師監督下才可獲配發處方藥物。

他說:「若有任何公司或人士不按法例售賣或供應受管制藥物,則違反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。有關人士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。」



2010年3月11日(星期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