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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划分的死亡率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划分的死亡率

(按每十万名年中人口计算的登记死亡人数)


由二零零一年起,疾病及死因分类采用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)第十次修订本。为死因排序而设的疾病组别亦根据该修订本进行重组,并新增若干疾病类别。二零零一年及以后的数字,未必能与以往年份根据ICD第九次修订本编制的数直接比较。因此,二零零一年以前的数见另表。

主要死因划分的死亡率(根据ICD第九次修订本):1981、1991、1998、1999、2000
(根据二零零零年的登记死亡人数作排序)



死因 1981 1991 1998* 1999* 2000*
1. 恶性肿瘤(ICD-9:140-208) 127.1 153.5 163.4 166.2 168.4
2. 心脏病,包括高血压性心脏病(ICD-9:390-429) 73.9 84.5 77.3 79.0 83.1
3. 脑血管病(ICD-9:430-438) 62.7 52.3 50.4 52.8 53.3
4. 各种肺炎(ICD-9:480-486) 41.2 31.6 56.4 45.1 45.6
5. 损伤和中毒(ICD-9:800-999) 37.5 31.5 29.2 31.1 28.6
6. 肾炎, 肾变病综合症和肾变病 (ICD-9:580-589) 16.4 18.6 16.5 17.7 17.4
7. 糖尿病 (ICD-9:250) 5.1 4.7 8.0 11.0 12.5
8. 慢性肝病和肝硬变 (ICD-9:571) 6.8 6.5 6.4 6.0 7.3
9. 败血症 (ICD-9:038) 4.1 8.8 7.7 6.2 5.8
10. 主动脉动脉瘤 (ICD-9:441) 1.9 3.5 5.5 4.9 5.0
其他原因 105.2 103.1 78.7 85.4 83.0
综合所有原因 481.9 498.6 499.4 505.4 510.0

由于大多数疾病的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显着上升,若人口年龄结构有所改变,直接比较不同时期的粗死亡率可能造成误导。因此,下表亦列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,以消除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,方便进行跨时期比较。

按主要死因划分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(根据ICD第九次修订本):1981、1991、1998、1999、2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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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是按指定期间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记条例》登记的死亡人数而编制。

括号内显示了该类疾病分类的编码。

由于进位关系,个别项目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不同。

* 表内自一九九八年起的统计数字,是根据以「居住人口」方法取代「广义时点」方法所得出的人口估计数字编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