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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劃分的死亡率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按主要死因劃分的死亡率

(按每十萬名年中人口計算的登記死亡人數)


由二零零一年起,疾病及死因分類採用《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》(ICD)第十次修訂本。為死因排序而設的疾病組別亦根據該修訂本進行重組,並新增若干疾病類別。二零零一年及以後的數字,未必能與以往年份根據ICD第九次修訂本編製的數直接比較。因此,二零零一年以前的數見另表。

主要死因劃分的死亡率(根據ICD第九次修訂本):1981、1991、1998、1999、2000
(根據二零零零年的登記死亡人數作排序)



死因 1981 1991 1998* 1999* 2000*
1. 惡性腫瘤(ICD-9:140-208) 127.1 153.5 163.4 166.2 168.4
2. 心臟病,包括高血壓性心臟病(ICD-9:390-429) 73.9 84.5 77.3 79.0 83.1
3. 腦血管病(ICD-9:430-438) 62.7 52.3 50.4 52.8 53.3
4. 各種肺炎(ICD-9:480-486) 41.2 31.6 56.4 45.1 45.6
5. 損傷和中毒(ICD-9:800-999) 37.5 31.5 29.2 31.1 28.6
6. 腎炎, 腎變病綜合症和腎變病 (ICD-9:580-589) 16.4 18.6 16.5 17.7 17.4
7. 糖尿病 (ICD-9:250) 5.1 4.7 8.0 11.0 12.5
8. 慢性肝病和肝硬變 (ICD-9:571) 6.8 6.5 6.4 6.0 7.3
9. 敗血症 (ICD-9:038) 4.1 8.8 7.7 6.2 5.8
10. 主動脈動脈瘤 (ICD-9:441) 1.9 3.5 5.5 4.9 5.0
其他原因 105.2 103.1 78.7 85.4 83.0
綜合所有原因 481.9 498.6 499.4 505.4 510.0

由於大多數疾病的死亡率隨年齡增長而顯著上升,若人口年齡結構有所改變,直接比較不同時期的粗死亡率可能造成誤導。因此,下表亦列按主要死因劃分的年齡標準化死亡率,以消除年齡結構變動的影響,方便進行跨時期比較。

按主要死因劃分的年齡標準化死亡率(根據ICD第九次修訂本):1981、1991、1998、1999、2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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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字是按指定期間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記條例》登記的死亡人數而編製。

括號內顯示了該類疾病分類的編碼。

由於進位關係,個別項目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不同。

* 表內自一九九八年起的統計數字,是根據以「居住人口」方法取代「廣義時點」方法所得出的人口估計數字編製。